全力支持活化課程



 


本人支持台北縣活化課程,因為:


 


一、           活化課程真正幫助學生,讓學生感到學習的樂趣!


 


目前已試辦二年活化課程學校的學生,大多對活化課程感到滿意,學習成效也顯著提升,大多數家長都對活化課程感到滿意,所接觸到的老師也都很認同辦理化課程。


 


二、           課綱不是聖旨,家長有權選擇辦理活化課程


 


現行英語課綱造成小學生連三年都只在唸26個字母,早不符教育需求的現況,中高年級每週2節英文課趕進度填鴨的上法,也無法讓多數小孩感受到學習英文的樂趣。現行課綱造成平日下午的小週末,讓多數雙薪家庭需另費找安親班或補習班安置小孩,或弱勢家庭的小孩無人照顧,不如辦理活化課程,讓小孩在學校有較優的環境及老師照顧。


 


教改的核心價值應該是教育多元化,授權地方政府因地置宜,九年一貫課綱只是作為地方政府施政的參考,活化課程根本未違法。由大多數台北縣家長都認同活化課程的狀況看來,現行九年一貫英文課綱顯有檢討必要,台北縣政府提出讓台北縣大多數家長認同的全面施行活化課程方案,顯是尊重家長的選擇權,不能因少數人的反對,而損害家長為小孩選擇活化課程的權利!


 


當初教育部推行九年一貫的課綱,也是用實驗方案的方式進行,要求全國一面實施,而沒有向個別家長詢問同意與否,依法也沒此必要,本人呼籲教育部應尊重教改的精神,比照推行九年一貫課綱辦理活化課程,尊重大多數家長選擇權,讓我們台北縣多數家長認同的活化課程全面施行!


 


三、         教育平等,應以受教權為基石,進行良性競爭!


 


全教會擔心活化課程會影響全國的教育平等,請問台灣教育數十年有平等過嗎?台北縣雖貴為全國最大縣,但分配到的預算教師班級比多年只有15,比台北巿的17還低很多,每位學生平均可分配到的預算也比台北巿學生低數倍!台北巿教育資源豐碩福利好,早就吸引了很多外縣巿的老師跑到台北巿去,而且很多有能力的家庭也把台北縣子弟送到台北巿就讀,私立學校用外籍老師教英文每週8節課,請問全國的教育何時平等過?台北縣政府推行活化課程,有效運用自有資源,將教師班級提高到17,有效提升英文及其他各科的教學品質,這是台北縣民夢寐以求的,其他縣巿是否跟進或如何跟進,非台北縣可以置酌,我們期待各地方政府辦理教育可以良性競爭!


 


四、         教師會代表只是少數教師,且多未在第一線參與活化課程,代表性令人質疑!


 


新北巿的小學生有數十萬人,背後就有數十萬至數百萬人的家庭,八成以上都是希望可以辦活化課程!而國小老師三萬多人,只有六、七千人加入台北縣教師會,而真正在運作會務就是那數十或數百人,而這些教師會的代表或幹部實際上教授節數都很少,且多未第一線參與活化課程,如何可為大多數的教師代表發聲?我們從第一線教學現場及學生的反應,了解多數的老師、學生及家長都是贊成活化課程的,家長不想或不敢與少數反對老師正面對抗,只是擔心校園的不和諧,學生被貼標籤,損害學生的受教權。


 


請老師們回歸教育本旨,真心看看什麼才是對小孩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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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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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自學與十二年國教的親密關係


作者:陳麗雯律師


[執業律師逾15年]


[台北縣竹圍國小家長會長/ 台北縣中小學家長協會理事]


 


一、在家自學立法演變


 


有關台灣教育的立法演變,最早可以說是源自民國36年制定之憲法第21明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其後在民國57年,援引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第4之授權,將6年國民義務教育延長為9年。為免父母怠於讓子女接受教育,而於民國715月,經由立法院修訂強迫入學條例,強制父母應送學童入學,違反者可以連續處以罰緩。


 


經過數十年義務教育的推行,開始有教改的聲浪出現,反對齊一教育方式。因此,於民國87年,台北市開始試辦在家自學,讓父母可以選擇適合自己子女的教育方式。民國882月立法院修訂國民教育法第4,讓在家自學合法化,父母可以在子女國民教育階段進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民國886月立法院制定教育基本法第8,更明定家長得為子女最佳利益選擇教育權及參與學校事務之權利。民國95 7 6 日教育部發布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10,明定家長可以考量其子女學習之最佳福祉,依法為其子女選擇受教育方式及受教育內容,此辦法僅為一行政命令,目前立法院正在審議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家長參與學校事務法(草案),讓家長爭取子女受教權及參與學校事務更具法源基礎。


 


其後,各地方政府依法律的授權,陸續制定在家自學的辦理方式,例如:台北縣政府於民國89 10 7 公布台北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開始辦理在家自學,目前僅有澎湖縣連江縣尚未辦理。


 


另為免除在家自學者無法以同等高中畢業年齡(18歲)申請入大學,教育部特於975月修訂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5,將原20歲才可以參加高中學力檢定,下降到18歲。


 


二、在家自學執行面


 


自民國87年台北市開始試辦在家自學,全國至民國97年已有1,263件批准「在家自學」的個案,包括97年度台北巿的289件,台北縣125件,平均每年都增加超過一百宗。


 


依現今在家自學之制度,國中小的學齡生依規定須先申請入學,然後在每年開學前,以個人或團體的名義,提出在家自學申請,並向地方政府指派的評鑑委員提出年度的教學計劃和目標,審核通過後,才可以在家自學,在家自學期間仍是要定期接受訪談及檢測,如不通過,仍是要回歸到正規學校教育。


 


國民教育階段(即國中小),在學年度結束前,有的地方政府會要求自學生作「成果發表」,另自學生如通過檢測,就可以直接取得畢業證書;但高中階段因非國民教育階段,並不強迫掛籍在學生及作檢測,而是要求必需通過「自修學力鑑定考試」,才可以取得高中學歷,之後才可以投考大學。


 


依台北縣的統計,申請在家自學的原因,42%是為了避免傷害快樂學習,而因宗教、品德教育、教育理念等原因則不到15%。資料也顯示中低社經家庭申請在家自學有增加趨勢,父母學歷高中以下的比率增加,但還是超過一半有大專學歷,而每一百名申請者中,起碼有五位家長是專業敎師。但因申請的門檻實在不低,需要準備充分的課程計劃與師資說明,且要經過面談及定期的訪視或檢測,因此,如非具有一定社經背景的家庭,一般很難可以申請成功或持續進行,此點或有家長提出抗議,但公部門則以捍衛學生的受教權作為盾牌。


 


過去規定在家自學的學生,20歲才能考大學,而台灣又規定男子滿20歲若沒有在學,就得服兵役,因此,造成很多在家自學的學生到了高中,為了免除沒辦法在18歲拿到高中學歷,又要在入大學當兵的困擾,所以又回歸到正規學校體制中。幸而,975月修訂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將可以參加同等的學力檢定年齡下降到18歲,免除在家自學學生被迫回歸高中職正規學校體制的困擾。


 


惟目前大學入學申請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稱為申請甄試,學生必須參加1月底舉辦的學力測驗,但是現在自修學力鑑定考試的舉辦日期在4學生等於損失申請甄試的機會,只能參加7辦的指定科目考試,但推甄對自學孩子比較有利,透過面試,自學孩子比較能展現學習成果,如只能參加大學指考,自學生因較少考試的訓練,相形之下比較吃虧。因此,目前自學生家長極力爭取同等學歷鑑定考試可以提前至9舉辦,以讓自學生有公平機會參加推甄。


 


由於學生就算在家自學,學校仍然可向政府領取該生的津貼及相關經費,不少學校願意接收這些學生,但自學生均不會享用到,而必需用其私人資源,辦理在家自學教育,因此,有自學生家長主張爭取教育券,要求政府把每位學生每的教育經費回歸給自學生。


 


三、在家自學與十二年國教的親密關係


 


過去升高中的聯考制度,把台灣分為十五個招生區,各區順應情況自行設計試卷,教改後改為統一基測,結果數十萬考生不論城鄉均是考同一份試題,原意是放寬升讀高中的標準,聯考不再是唯一標準,基測作為測試的門檻,再採納其他多元能力的評量,但實施的結果卻剛好相反!統一考試帶來史無前例的考試壓力,補習班的數目在教改十年來增加了四倍,接近一萬八千間,教改的失敗可見一斑!多少青年學子的國高中生涯因為變態的升高中制度而蒙塵!


 


在家自學在國民教育階段(即國中小),可以直接取得畢業證書,但高中階段因非國民教育階段,就必需通過「自修學力鑑定考試」,才可以取得高中學歷,而在家自學的學生在高中階段並沒有一定的制度或公資源可以加以協助,因此,目前很多在家自學的家長,也投入推動十二年國教的行列,期待可以早日全面施行十二年國教,而將在家自學生列入國民教育受惠的對象,可以取得公資源,並平等的取得畢業證書。


 


為徹底解決教改失敗夢魘,十二年國教不失為一劑良方!全國數十個教育及公益團體於 民國98712 將發動萬人遊行,呼籲政府應該在民國101推動全面的十二年國教,才可以真正解決教改夢靨,滿足多元化教育的需求!而以民國101年作為推動全面十二年國教的年度理由,主要是自當年度,國中升高中之學生數會急速下降,政府在此三年間,預估每年約花200億之經費(正好與政府原擬花每年200億推動免費營養午餐的經費相當),利用國中將閒置之資源,逐年增加公立高中職之軟硬體,並改善現有公私立高中職的體質及收費方式,而在101年正式推動全面十二年國教,至少解決今日國中生以升學導向之病態教育方式,也讓教育多元化真正可以落實,也可以讓在家自學的理念徹底落實在學生求學的青春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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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陳麗雯律師(台北縣竹圍國小家長會長)

日期:98429

 

壹、緣起

 

台北縣政府教育局於97學年起試辦活化課程,以活潑延伸等彈性學習方式,增加專業老師之人數,減少老師授課時數負擔,提升教育品質,同時增加學生三節之上課時數,減輕家長之負擔,此項政策推出至今,深受家長好評!筆者身為台北縣竹圍國小實施活化課程方案之受益家長,就台北縣政府教育局敢在一片沈淪之教育氛圍中,勇於任事,推出此等有效改革教育品質令人讚嘆之好措施,深感敬佩!

 

 惟近期,此項政策竟先是被教育部以記點方式加以處罰,後再有教師團體或少數人士向教育部或監察院等單位檢舉有違反教育部所訂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情形,而被質疑有適法性之疑慮。

 

 筆者為免此等無端指控,影響台北縣學子得來不易之受教權,遂義無反顧,研讀法律卷犢無數,作出本篇研究報告,期可為活化課程之適法性開出一條光明之道路。也期待教育部勇於任事,貫徹課程綱要最初彈性及基本參考與尊重地方自治之立法意旨,給予願意積極提升教育品質的地方政府最大的行政奧援,而非屈服於少數團體,予以無情的打壓,影響人民之受教權!

貳、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法源位階

 

 一、自教育基本法及國民教育法立法角度切入----課程綱要之設立精神應屬參考性質,非剛性規範及非統一教育內容,亦非限制地方教育權限

 

1.自教育基本法立法過程觀之

 

課程綱要之立法討論先見861217教育基本法形式提出於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審查,原教育基本法草案第11條第23行政院提案內容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育內容,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者、專家訂定課程綱要。前項課程綱要之訂定,應考量地區特性,賦予學校及教師課程設計與實施之彈性。」有關課程綱要之訂立,如係解釋為剛性規範性質,在立法過程中引起許多立委的質疑,多數委員認為應有剛性規範,限制地方之教育自治權,當場教育部代表李次長建興如此回覆委員的疑問:關於課程綱要縱使整個社會趨向於「鬆綁」或「不綁」的情形,但課程部分係屬專業,如果能有一個綱要可供參考,這是方便大家,而不是教育部想要綁住各位。畢竟教育部提供綱要,代表本部有這個能力及專業供大家參考,何況這僅係一種簡單的綱要[W1] 次長建興又說:….關於地方教育的內容,如涉及地方色彩,中央主管機關一定立於尊重彈性的立場。並同意馮定國委員所言:課程標準就是將學生所學的項目區分得很細,而課程綱要則是學生大概要學到的項目。該委員會主席之後作出結論,表示大家同意蔡委員所提「尊重地方分權及自治原則」,也同意教育部擬定一個「課程綱要」,或是一項簡單的全國性標準,如果一個學區、直轄縣巿都成立教育委員會時,則教育內容可以下放由其決定[W2] 

 

又查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於嗣後繼續審查教育基本法時,86教育部長吳京就教育基本法立法草案要旨亦曾至立法院報告,表示包括:….11.教育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之平衡;政府應邀請學者、專家訂定高級中學以下課程綱要,賦予學校及教師課程設計與實施之彈性(草案第十一[W3] 

 

再按88527立法院院會協商立法通過之教育基本法第10,有關列舉中央教育權限之條文,合併立委朱惠良提案所列之立法理由為:1.為貫徹教育目的,使教育因地制宜,國家之教育事項宜採地方分權原則,由地方政府行使,此為自主分權主義之體現[W4] 

 

另按8861立法院協商立法通過之教育基本法第11有關各級教育委員會權限條文,最後立法院協商亦採立委朱惠良提案及其立法理由,包括1.為貫徹教育目的,教育權限除本法列舉應屬於中央政府機關之權限外,其他與教育相關之剩餘權限,均歸屬於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等地方政府行使,此為自主分權主義之具現。2.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等地方政府之教育權限,除有各級學校之設立、變更、合併、停辦、廢止,及提供並分配教育經費外,並有其他相關教育事項之概括剩餘權限[W5] 

 

另查行政院本擬再於教育基本法草案第14條第2將課程綱要規定於立法中,草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育內容,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者、專家訂定課程綱要。前項課程綱要之訂定,應考量地區特性,賦予學校及教師課程設計與實施之彈性,行政院之立法說明為:…2.政府依法有監督教育事業之權責,但為尊重教師課程自主之精神,因此規定政府僅訂定課程綱要。3.課程內容之選擇乃屬教師專業自主權之一環,本條賦予學校及教師課程設計與實施之彈性,以符地區特性。」最後[W6] 行政院提案之教育基本法草案第1488527院會協商後遭到刪除,惟雷同規定可見於同年23修正公告之國民教育法第8條中(詳如后述)。

 

由上可知,行政院本也尊重教師及學校之專業自主權,而僅定課程綱要,學校及老師仍有實施之彈性,以符地區之特性。而教育基本法之立法精神均係本地方分權、自主分權之原則,除教育基本法第10條列舉事項規中央以外,其他剩除權限均歸地方,因此,課程綱要並非係作為強制地方行使教育權責之手段。

 2.自國民教育法修法過程觀之

 

按國民教育法第8係於民國(下同)8823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4770 號令修正公布,其規定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

 

國民教育法第8條修正案8815立法院院會討論時,最後協商採審查會所採用立法委員彭百顯所提修正案版本,即嗣後8823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4770 號令修正公布之版本,也是現行有效之版本,立法理由為:「1.制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規範,目的在維護教育品質,使其能達到基本的水準,而非統一教育的內容。2.…課程大綱除了基本的學程、科目、時數、教材綱要之規範外,應保留較現行課程標準更多的彈性空間,並適度開放課程設計權[W7] 提案委員彭百顯提案說明為:1.主張教育部應開放教科書的編審權及課程內容的設計權。2.不得強制各校硬性限制教學內容的課程標準。3.要求教育內容設計與地方乃至社區的互動發展,課程設計與教材審查權應逐漸開放,將中央政府訂定課程標準,統一施行政策加以調整,使中央政府僅扮演訂定課程設計的基本要項及綱要,稱「課程大綱」,由教育界及民間自行發展設計合適的課程內容,以上是矯正五大缺失的理由[W8] 

 

由上可知,當初課程綱要的立法本意僅係參考之用的基本標準,而不是要以剛性規範,限制地方在教育自治上的彈性,原則上仍是尊重地方分權及自治原則。

 

二、以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之角度切入

 

 1.自中央法規標準法觀之

 

59831公布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查教育部在87930完成並公布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89330公布「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第一學習階段)課程綱要」,全份暫行綱要於89930公布,92年發布各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正式綱要,其後並陸續微調,最新一次修正為9581生效版本

 

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總要其名稱雖有「綱要」二字,看似符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命令」之名稱,惟查教育部至今似並未在其下達或發布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規定即送立法院。除教育部可以提出檢送之紀錄外,否則,即不可能為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命令

 

姑不論前揭綱要是否曾送立法院報備,按依前述國民教育法第8之立法精神可知,課程綱要僅係供地方之參考,非強制地方統一被拘束。因此,此等綱要即使為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命令亦不得逾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規定,與國民教育法第8條立法精神相牴觸

 

2.自行政程序法觀之

 

 行政程序法係於8823公布,並於9011開始施行。行政程序法就行政機關之行為主要分為三種,包括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行政指導等。

 

1)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是否屬行政程序法之法規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150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查教育部在其87930完成並公布「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89330公布「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第一學習階段)課程綱要」,全份暫行綱要於89930公布,92年發布各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正式綱要,其後並陸續微調之相關綱要內容,最近一次修正生效日期為9581,惟其至今並未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是以,此等綱要,應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0法規命令,無法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如前所述,依當初國民教育法第8之立法精神,此等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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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上網看台北縣校長協會網站發表之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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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台北縣家長的心聲
-----從活化課程看到教育的新希望


作者:台北縣竹圍國小家長會長陳麗雯

近來報載教育部竟要對台北縣因為在97學年起推動活化課程加以開罰!心中不禁對中央政府那些位高權重的大官感到萬分不屑,真不知道位居中央的大官們心中在想些什麼?


台北縣學校內不乏熱心教育的優秀校長、主任或老師,很多對教育有熱忱的老師,都是一人身兼數職,除了正規業務課程外,還會利用很多私人的時間推動各項活動或參加比賽,在教育資源欠缺的情況,還可以有多項優異成績的表現,這些老師默默的為學校及學生的付出,真是令人感動!


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台北縣平均在各校的經費比台北巿還低,教師班級數比為1.5,比台北巿的1.7還低,學校內有熱誠及願意付出的老師畢竟不是全部,很多老師可能會因為個人原因或因為目前教育人物力的缺乏,屢屢遇到挫折,也漸漸失去為教育付出的熱誠,而這些老師可能還會想辦法影響其他願意付出的老師,甚或打壓這些仍有教育熱誠的老師,讓這些本來願意為教育付出的老師,多數變成沈默的一群,造成目前教育界普遍害怕突出的釘子被人追打的怪現象。目前在枱面上為老師發聲的教師會成員,到底是否可以代表多數老師的心聲?或者是否有基於學生的就教權而發聲?是值得全民來加以檢視的。


當了台北縣國小家長以後,深深的感受到,學校的軟硬體設備再好,也比不上一個有專業及有教育熱誠的老師重要!台北縣為了提升教師的專業能力,已推行數年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試辦計畫,筆者深感此乃迫切必行的好政策,畢竟目前老師教學能力良莠不齊是事實,如老師可以在短期內提升其教學能力,乃學生之福,功德比送學生吃免費的營養午餐還高數倍!但凡新政策推出,就可能會遇到教師反彈(但恐怕不是多數教師的心聲),目前就只能採自願試辦的方式推行,而無法全面施行,目前試辦的學校不多,好的政策無法全面推行,以家長的立場來看,是很失望的!


好不容易台北縣自97學年起,有魄力地推出「活化課程」,為免教師反彈,又只能採取學校自願參加的方式辦理,參加的學校,會增加教師名額,將教師班級數比提高為1.7,比照台北巿,各年級可以多上二節英文及一節國文課,並減少以前很多科任課由非科任專業老師上的怪現象,提升教學品質,也減輕學生需上課後班或安親班的負擔,真的是家長及學生之福!


但這種對學生好的政策,事實上對教師權益也沒多大影響,甚至老師還可以減課約二節,但在目前教育沈淪的氛圍中,很多政策的推出,願意配合的教師怕被其他非同類的教師躂伐,多不敢出聲,抬面上少數出聲的教師,讓人感到好像永遠是為反對而反對,想當然爾,目前參加活化課程試辦的學校只占少數。


筆者很慶幸,自己子女就讀的學校(感謝上帝,目前無教師會!)在前任代理張榮輝校長(現任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有魄力地帶領下,很勇敢地帶頭推行此政策,成為淡水區一般地區唯一推行此課程的學校,經過一學期的努力,成效已漸漸顯現。今年三月份筆者有幸擔任台北縣蘆洲國小(天佑學校,目前亦無教師會!)校務評鑑委員,該校全體教師以學生權益為優先考量,義無反顧成為該區唯一推行此政策的學校,家長滿意度可說是百分之百,讓我看到台北縣教育的新希望!


一個難得好的新政策,得到大多數家長的認同,卻可能讓那些不知民間疾苦的大官毁於一旦。筆者真誠地希望那些大官們可以多深入民間,了解家長及學生的確切需要。大官們,您們知不知道:有多少國小學生下課後是去安親班或課輔班的,只為了補足正規教育的不足?在學校多上三節正規的課程,對那些沒有去上安親班或課輔班可能比較弱勢的學生幫助有多大?在國際化的趨勢,每週多二節英文課,且是由專任的英文老師上課,對學生的英文能力幫助有多大?在學生國文能力普遍低落的現在,每週多一節國文課對學生真的很有幫助?有些偏遠地區的學校,即使沒有活化課程的加持,為了學生受教權及減少城鄉差距,很多老師都無私地免費義務為學生課輔,只憑著對教育的一股熱誠。請大官們不要再只憑著一些所謂專家學者背書的課程綱要,就硬性的要求上課時數,而扼殺了學生的權益,讓這股好不容易尚存的教育清流,再被無情地阻絕。請讓台北縣家長的新希望可以繼續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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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雯律師在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網已逾百筆回覆,可以到以下網址逛逛看喔!說不定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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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創業也可以很小心     20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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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陳麗雯
〔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律碩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執業律師十四年〕

中國社會的傳統,是以父為貴的思想,女性通常站在「賢內助」的角色,在男性背後,默默的支撐整個家庭,往往付出的勞力及心力比男性更多,但所有的光環多在男性身上。反觀廿一世紀,動輒看到女性出頭天,舉凡台灣的第一位女性副總統、美國的第一位女性參議長、台灣高等教育或國家考試女性通過的比例節節升高、法院雙方對峙的檢辯及高高在上的法官常見清一色優秀女性同胞,在在的可以看得出,女性的世紀已然到來。

台灣的經濟環境,常會因特殊的政治氛圍而受到影響;再者,因台灣企業體質多為良莠不齊,公司治理觀念未能深耕,所有權與經營權未能確實分離,公司常輪為大股東的私器,所以,即使是大型上巿櫃公司,也可能無預警的說倒就倒,就好比最近的力霸集團一般,造成普通平民小老百姓的就業權不保。因此,在二十一世紀崛起的女性,有很多興起自為老闆的念頭。

當一個女性要自己創業時,第一要想到的,就是「為什麼要創業」?「要做什麼行業」?「什麼行業才是適合自己的」?特別是生為一個小女子,有很多先天上的優勢,也有很多先天上的缺點,而且每個人的環境、特質及長處都不相同,創業的出發點也不相同。所以,找一個適合自己的行業,而且是有利可圖的行業、或者是對自己有意義的行業,應該是創業最初要考慮到的。

當您確定好創業的理由及創業的行業時,您就要開始架構您創業的計劃,這個計劃應該包括您創業的具體方向及財務等規劃。目前,有很多政府或非營利單位(例如:青輔會或青創會)都會提供這方面的諮詢,對女性同胞應該會有不錯的助益。

很多女性同胞的創業,常會遇見一些法律的問題,以下就列舉一些女性常見創業的行業,說明如下:

從事餐飲行業 女性同胞創業的入門行業,可能就屬餐飲業為第一。「餐飲業」的門檻可大可小,或可以自創門號、從頭來;或可以用「加盟」的方式,作為創業的起跑點,也就是希望可以藉用別人的力量,早日成就自己。例如:近日因經濟不景氣,街上如雨後春筍般設立的早餐店及咖啡簡餐店,比比皆是,很多都是以「加盟」的形式,掛上相同的招牌,希望藉由知名度較高的品牌,很快可以打響自己的名號。

「加盟」的好處,是可以用群聚的力量,由總部作統一的規劃、行銷及採購等,讓創業者在短期內即可上手,開始賺錢。因此,為了追求創業的成功,選擇好的「加盟主」,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目前,台灣盛行的「加盟」,並沒有一定的方式,有的需要先繳交定額的權利金、有的不用;有的規定要統一由總部作採購、有的則可以自己採買,莫衷一是。

所以,想要加入特定加盟體系的女性同胞,一定要先對那個加盟體系有深入的瞭解,也就是說,不僅是要先仔細看它的加盟條件、多多探聽其他加盟者的心得及加盟後的成功與失敗案例,而且,除了看對方提供的廣告DM及說明資料外,一定要「事前」請對方拿出日後您要簽的完整合約書,將合約條款一條一條的仔細閱讀。

常見的案例是,當一個想要加盟的人向加盟主要求先審閱合約時,加盟主常會以「總部規定要簽約時才可以提供、合約內容就和我提供給你的資料相同、我們的加盟者已有數百人,對合約內容都很滿意...」云云作藉口,而拒絕事前提供。而當要簽約時,加盟主會拿出一些美化過或簡單的DM作介紹,以轉移對合約的注意力,並說合約內容就是和DM一樣,而想要加盟的人常常看到合約艱深的法律用語就是一個頭兩個大,對態度和善的加盟主的天花亂墜的談話往往信以為真,而不疑有他,反正,以後都是一家人了,應該不會騙我,所以,很多都是先簽了再說。

事實上,這種一時衝動就簽約的人,往往在開始要作時,才發現為何情況都與之前加盟主說的都不同?為何這個也要錢?那個也要錢?為何加盟總部賣得東西不見得比巿面上好,卻又比巿價貴?為何加盟主在未開始賺錢時,就要先收一堆權利金、設備費、材料費?於是,糾紛四起,失敗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因此,聰明的女性同胞,當您想要「加盟」某行業時,您一定要先三思而後行,除了以上筆者提醒您要注意的事情以外,您還可以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網站,查看它所公布制式的「加盟契約」及其他相關規定,比較看看您想要加入的加盟體系合約是否有依公平會規定的內容,比較結果,可能十個會有九個避重就輕的只規定對加盟主有利的部分,而省略對您有利的部分。

所以,當您要創業時,一定要多作一些功課,停看聽,才可以發現對您真正有助益的加盟體系。

從事跑單幫的行業所謂的「跑單幫」,就是從國外帶回名牌或特別的商品回台灣賣。此時,就要小心帶回來台灣的是仿冒品,有的國家在出海關抓到時,就會處以非常嚴重的處罰,而且,在台灣賣仿冒品也有嚴重的刑責。另外,有的國家,就算帶出來的是真品,也要小心有數量的限制,超過數量就要小心被處罰。

或有案例是在國外回台時,因行李眾多,被不知名的人暗藏毒品而不自知,最後竟然被海關查獲,卻百日莫辯,而被處以重刑,可能重達無期徒刑或死刑,實在得不償失,應引以為戒!

再者,台灣雖然准許賣「水貨」,也就是自行自國外進口的真品,而非自台灣代理商處購得,但是,常見有號稱「水貨」的商品,其實也是仿冒品,而有觸法之嫌。另外,就算是真品,售後服務也常有問題,而產生消費者保護法的糾紛,不可不慎。

從事美容健康食品的行業女性從事美容健康食品行業,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目前有很多組織很大、很有名的直銷公司,都是從事這方面的行業。

台灣對直銷公司,傳統上稱之為「老鼠會」,在社會上屬於比較負面的形象,就是以上限帶下限的方式,不斷擴大組織,昔日因為沒有很好的規範,所以產生很多糾紛,後來,公平會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規定,希望可以杜絕這種糾紛,漸漸健全直銷行業。

所以,如果女性同胞想要用加入直銷公司的方式從事美容健康食品或其他行業,也應該如以上介紹的「加盟」行業一般,在加入時就要很小心的審閱相關的契約條款,並比對公平會就「直銷」方面的規定。如果,您要加入的直銷業的合約與公平會的規定有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您就應該警覺,正派的直銷業應該會依照公平會的規定規範他的會員才對。

常見直銷公司在推銷其下限時,多是以三寸不爛之舌及讓人如痴如醉的案例,使常常心存幻想或心無定見的女性同胞,在衝動之下,就簽下終身後悔的賣身契。筆者就曾親自看到某大直銷公司對其新進會員進行訓練時,所有會員如被催眠般的被激勵得興奮得一起大吼大叫的場面,讓外人看見以為那些人是否中邪。但是,激情過後,真正能夠成功的案例實在少之又少,媒體常見的成功案例並不是每個人都容易遇到。所以,事前多一些功課,再開始創業的腳步,對女性創業的人是多一分保障。

另外,女性同胞在從事美容健康等行業常會遇到的可能是代理的問題。例如,您如果認為某品牌的產品不錯,想要引進台灣,則要與該品牌談定在台代理的條件。

在談判代理時,主要爭取的,當然要以獨家代理為優先,另外,代理區域、時間、佣金等,也是十分重要的爭取條件。

再者,代理常見的爭議是該品牌商標權的爭議。或有代理商以自己名義登記代理品牌商標或中文商標,等到雙方代理關係結東後,因雙方無法達成商標移轉協定,而原品牌新代理商只能再創一個新品牌的案例。

女性同胞在代理產品時,應開發適當通路,以促銷其產品。當今科技發達時代,除了傳統的店舖外,網路及郵購都是越來越旺的通路,新時代的女性創業,一定不可忽略這個新興通路,但此新興通路常會遇到網路騙子,不可不慎。

從事進出口貿易的行業 選擇從事進出口貿易業的女強人也多有人在,筆者就認識許多從事高科技產業中古設備買賣的女強人,實在令人配服。

在從事國際貿易時,首先要面對的,就是「徵信」這件事。不管是要出口或進口,出口的人擔心貨出去了,如果收不到錢怎麼辦?進口的人則擔心,給了錢收不到貨怎麼辦?但對交易的對方,並不是每次都可以深入瞭解的。

筆者常見到的是,很多國際詐騙案件,對方都是前一、二次信用良好得履約,等到了第三或四次大量下單或騙到錢之後,就音訊全無。運氣好的,可能還可以找到對方公司理論,只是路途遙遠、對方又對自己的貨或付款百般挑剔,一想到要到人生地不熟的國家打官司,而打官司費用或律師費可能是天價,超過爭議款項甚多而沒有實益,於是就退卻三步。

一般進行國際貿易時,很多案例都是沒有簽訂正式的採購契約,而多以報價單或發票代替。事實上,一般國家大多承認報價單或發票也可以視為採購契約的一部分,只是,這種報價單或發票的內容常常十分簡單,大多只具備「商業條款」,也就是只有記載採購標的、數量、單價、總價等內容,但是,並沒有「法律條款」的規定,例如,每個國家對買賣關係的法律規定或有不同,而這項交易,到底應該適用買方或賣方國家的法律?如果雙方對這項交易產生爭議時,到底應該由買方或賣方所在的法院管轄?因為這些法律條款雙方事前都沒有約定,所以,當爭議產生時,吃虧的一方常常想到要到對方國家去告,就十分頭痛,只好摸摸鼻子認賠了事。目前國際商會(ICC)有制定Incoterms 2000,是一般較具規模的國際貿易業者同意適用的法源。

國際貿易目前履約及付款對雙方較有保障的方式多是以銀行開的信用狀進行,信用狀一旦開出就與原契約分離獨立,就好比開支票一樣,原契約的交易條件是否達成與信用狀無關,銀行只需要按照信用狀上記載之條件審核,賣方能夠提供信用狀中所要求之文件,銀行即予付款,至於賣方所交付之貨物是否符合買方所要求並不在銀行審核範圍。例如:信用狀上會載明履約條件是要用FOB或其他,付款條件是要銀行看見提單或其他文件才可以付款,信用狀常約定以UCC 500(即「信用狀統一慣例500」)的規定作為信用狀適用的法源,對國際貿易的雙方有較公平及完善的保障。

所以,聰明的女性,如果您要作出口時,當然是先收到錢為贏,能夠用T/T先拿到全部貨款,當然要優先考慮,退而求其次,再考慮用信用狀的方式收款。反之,如果您要作進口,為免付了錢拿不到貨,您當然要爭取以信用狀付款,而且,最好是貨到買方指定的倉庫再付款,才是最有保障。

另外,近年來國際貿易常以在免稅天堂(例如:薩摩亞、英屬維京、馬紹爾以及香港等地)設立境外公司,作為企業節稅的方式,因為該地政府對公司設立採文書審核,只需要繳納規費以及提供所需文件,許多免稅天堂不需要繳納任何賦稅,也不用作財報,僅須每年繳納一定規費即可,該地的銀行以及政府對在其地所設立之境外公司之資料以及資金狀況多半採取保密政策,就算訴訟發生透過國家外交部函查,該等免稅天堂的政府或是銀行單位也不一定會將公司資料交付,對企業實有很大的保障。但是,如果您的交易對象是在免稅天堂的公司,您就要小心有血本無歸的可能。所以,事前的徵信,或採取較有保障的付款或收款方式,才是女性創業的您,明智的作法。

女性創業問題多如牛毛,無法再此一一詳述,因篇幅有限,僅能提出以上常遇到之問題,希望可以對剛創業或已創業的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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