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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8日 18:51
文/陳麗雯律師

近來教師積極爭取適用工會法,希望爭取更多勞工權的保障,在各地如雨後春筍般成立教師工會後,更進一步要求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姑不論教師的真正雇主到底是家長、學校或各地方政府,在進行團體協商前,應先來探究一個根本的問題,亦即:到底協商的立場是否對等公平?

一般企業進行勞資雙方的團體協商,至少要勞像勞、資像資,勞工可以爭取他們的勞工權,但資方至少還握有考評核、解雇或資遣等生殺大權,才可以對等地與勞方談判。但現行教育現場是勞不勞、資不資,真不知要如何進行團體協商?

舉例來看吧,目前學校最讓人詬病的就是不適任老師無法有效快速處理的問題,要處理不適任老師,先要有家長敢出來主持正義、提出證據,才可以立案進入「察覺期」,再經過數個月的「輔導期」,如有公正的輔導人員願意說這個老師的輔導期結果不及格,才有可能進入「評議期」,交給教評會及考績會來審。

但目前學校決定教師、行政生死的教評會,是以非行政職的教師占半數以上,其他是行政職的老師,家長在教評會只有一席名額,而考績會更是全部都是老師,且非行政職老師占多數,家長半席都沒有,連講話的餘地都沒有,如遇有重大考評或考績事項,還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才可以。

這種狀況,就好比勞方在決定勞方的生死、考核,資方不管是家長或行政單位,講話根本無力,立場根本不對等,如何可能與勞方作團體協商?就算真的作出團體協商,如將來教師勞方有任何違反,到最後還是由勞方為主的教評會、考績會來審,這種球員兼裁判審判的結果,會讓人覺得有公平正義存在嗎?全國那一種企業會是像這樣出錢請人來作事,最後讓作事的人整碗端去的? (接下一頁)
教師適用工會法後,同時又受有教師法的雙重保障,但卻看到教師只一再的爭取權利,對民間要求應對等付出義務的聲浪卻百般抵制。

例如,教師沒有良好的退場機制、教育現場活血始終無法有效注入而活化教育成效一向為人詬病,為能有效解決不適任老師的問題,家長及校長團體一再呼籲要將「教師評鑑」四個字入教師法,至於如何實際操作,可以等入法後再說,因為如未將此四個字入法,教師團體一再以法無要求,連來和你坐下來談任何進一步的合理操作方法也不肯。

但對此卑微的要求,教師團體卻一再以等配套措施談好了再說,而百般抵制將此四個字入法。反觀,當初教師團體在爭取適用工會法時,半個配套都沒有,但卻是先修法,配套再慢慢說。立法機關獨厚教師團體,讓其他教育合夥人感到無力。

實則,教師團體多年來享有公家付錢買單、卻有閒爭取自身權益的會務假,有錢有閒的結果,就可以和民意代表博感情,說修法就修法,說抵制就抵制,但反觀家長及校長團體,都沒那麼好康,可以有公家出錢的帶薪假,而可以有錢有閒和民意機關博爛,長期以來聲音不被重視,造成現在校園勞不勞、資不資的變態結構。在這樣變態的結構下,談什麼團體協商都是多餘的,根本沒有協商必要。

在此,筆者要大聲呼籲,請各位家長及有志之士一起努力爭取教師法的修法,來努力改變現有學校的變態考評核結構,才有可能與教師團體真正進行一場勞資公平對等的團體協商。


(●作者陳麗雯,現住新北市淡水區,碩士畢,職業為律師、新北巿中小學家長協會教育議題召集人,多年參與家長會及家長團體運作,對基層教育的問題有一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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